文号:新地税发[2009]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9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对吐哈油田分公司等中央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作出如下调整:
从2009年1月1日起,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吐哈油田分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北京市来确定,将税率由5%调整为7%。对为吐哈油田及吐哈石油勘探开发会战指挥部提供服务的其他企业,凡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仍为5%;凡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调整为7%。同时对银行、保险、电信、邮政、电力等中央企业在我区设立在县、城镇的分支机构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也一并由5%调整为7%。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