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3]1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0-20
鉴于“即征即退”与“先征后返” 增值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具有较大区别(“即征即退”增值税实际上是免征增值税的一种征管方式),且“即征即退”增值税政策主要是对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原材料进行资源综合利用的企业实行的税收优惠照顾,经2003年全区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对“即征即退”增值税是否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对享受“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同时退还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此前已征收入库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再退还,未征的不再补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