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审批管理办法的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发[2003]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20 为加强和规范对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税款的

文号:新地税发[2003]1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20

    为加强和规范对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税款的管理,确保国家税款按期足额入库,同时为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税收管理整顿税收秩序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一、延期缴纳适用税种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涉外地方各税,包括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人员征收的营业税、资源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外籍人员及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中方雇员的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3.受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直接影响的。

  4.因经济纠纷,被法院冻结银行存款,暂时无法缴纳税款的。

    三、下列情况不得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1.纳税人因偷税被税务机关查补的税款。

  2.纳税人违法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

  3.以前年度形成的欠税。

  4.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税款在一个纳税年度已累计超过三个月以上的。

  5.纳税人不能够提供完整材料的。

    四、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权限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层报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经办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副处长、处长审核签字后批准。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在200--5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处务会研究后批准。

  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处务会研究,报自治区地税局分管局领导审核批准。

    五、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程序

  1.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在报缴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一式5份。

  2.主管税务部门(科、所),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并做好实地调研后,根据规定由经办人员提出意见,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区)地税局。

  3.县(区)地税局审核后,由分管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地、州、市地税局。

  4.地、州、市地税局可按税种,由负责该税种的业务科(处)审核后,经分管局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报自治区地税局。

  5.自治区地税局接到申请后,填写延期缴纳税款阅办单(见附件2),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核无误后,并加盖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公章。

    六、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所需提供的材料

  1.申请延期纳税书面申请报告。

  2.当期纳税申报表、检查表、补税通知书。

  3.当期税收缴款书。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帐户对帐单。

  5.资产负债表。

  6.当期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财务资料。

  7.能够证明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条件的具有法律效应的材料。如:由民政、保险等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财产损失的报告;由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财产意外事故报告;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政策调整依据;法院出具的财产冻结证明等。

  8.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延期缴纳税款的审理时限

  为加强税务机关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各级税务机关应在接到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后及时办理审批手续;并在接到申请后15日内,由地、州、市局统一报区局流转税处,自治区地税局必须在接到申请后5日内办理完审批手续。

    八、延期缴纳税款的监督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延期缴纳税款的台帐(见附件3),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逾期未缴,税务机关应从缓税期满后次日起,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

  各地、州、市地税局应将每半年本地区延期缴纳税款情况、征收入库情况,在当年《上半年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收入完成情况》、《营业税、城建税及涉外地方各税税政及征收管理年终工作总结》中专题反映。

  自治区地税局流转税处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全区延期缴纳税款企业缓税期满后税款入库情况进行抽查,根据延期缴纳税款台帐,向地、州、市地税局下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税款入库情况监督检查表》(见附件4),地、州、市地税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区局上报被查企业的税款入库情况,包括税款缴款书、逾期滞纳金交款书等材料。抽查面不低于10%。

    九、税务机关的法律责任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对延期缴纳税款进行审核,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欠税不报的和超越权限擅自审批延缓税款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实行)》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严肃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违规人员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有关人员违反规定,除按上述规定追究责任外,还要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两权”监督管理制约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申请审批表》由各地按附件1自行印制。

  十一、本办法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执行。

  附:1.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涉外地方各税申请审批表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流转税处延期缴纳税款阅单(略)

    3.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登记表(略)

    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入库情况监督检查表(略)

                                             二00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