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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企业重组改制印花税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67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函[2003]3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9  地方企业由于重组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资金帐簿应按照国税

文号:新地税函[2003]3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9

  地方企业由于重组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资金帐簿应按照国税发(91)155号通知规定贴花。对于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的,新公司的资金帐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第十一条“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规定,免征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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