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函[2003]34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19
地方企业由于重组改制成立的新公司,其资金帐簿应按照国税发(91)155号通知规定贴花。对于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的,新公司的资金帐簿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债权转股权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8号)第十一条“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除债转股前未贴花的在新公司成立时应贴花外,免征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规定,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