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财法税[2003]4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8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管储备棉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8号)规定,对中储棉总公司及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四、在2005年底前,对中储棉总公司及其直属棉库经营中央储备棉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经照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00三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