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函[2003]2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6-6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二、运营中的企业,如果有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登记入帐的当天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增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