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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资金帐簿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47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函[2003]2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6-6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

文号:新地税函[2003]2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6-6

    一、新开业的企业,在启用资金帐簿的当天即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计征印花税。

  二、运营中的企业,如果有新增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则登记入帐的当天为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新增的金额计算征收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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