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并地税函[2009]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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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二○○九年三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6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