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9]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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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