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25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号)文件规定,按照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9]62号)文件要求,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此项工作,以保证房产税政策的贯彻落实及相关税源工作的开展。现将我局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相关政策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请审阅。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接到自治区地税局的文件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积极安排部署,深入学习、领会并准确把握政策精神。通过学习了解国家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的背景,了解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是国务院为深化改革开放和完善体制机制所做出的重要决策。同时,加大对新政策的宣传力度,确保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房产税相关税收政策的贯彻落实及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开展税收宣传
一是制作宣传材料。我局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宣传材料内容进行归整,一方面简要介绍城市房地产税及国家对城市房地产税进行调整的背景、原因。另一方面,介绍房产税内外统一后,外资企业如何缴税房产税。主要内容有:房产税的征税范围、房产税的计算方法、房产税的纳税起始时间、房产税的减免税政策、房产税的申报缴纳等。二是广泛开展宣传。要求各区(县)局在大厅张贴宣传材料,同时利用即将到来的税法宣传月进行广泛宣传,并通过设立政策解答窗口、开展纳税辅导等多种形式将国家取消城市房地产税、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意义和政策调整的具体内容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外资企业及外籍个人尽快熟悉、掌握房产税的征税范围、计税依据、计算方法、减免税政策、申报缴纳等相关政策。
三、具体贯彻落实工作
(一)做好房产税征收衔接工作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鼓励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新政发[2000]64号)中第十条:外商投资企业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5年,自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02]29号)中第五款第7条: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的规定,对享受城市房地产税减免税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规定其在2009年1月1日前不论享受期限是否到期,均应停止享受上述政策,并从2009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房产税。
(二)积极安排部署,开展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税源调查工作。
截止2008年底,我市共有涉外企业473户,涉外税收收入完成40501万元,占全局税收收入的5.27%。其中:城市房地产税完成3460万元,较上年同期的2497万元,增加963万元,增长38.57%,占全局涉外税收收入的8.54%。
根据2008年涉外税收征收管理情况,今年我局将抓住房产税内外统一的契机,开展城市房地产税税源调查工作,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房产税税源管理,加强房产税征管工作打好基础。调研工作内容主要有:一是摸清2008年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情况,如:①纳税户数情况、缴纳税款情况;②享受减免税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包括截止2008年底前享受减免税政策未到期的企业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截止2008年底前享受减免税政策已到期的企业户数情况及减免税金额。③纳税人房产原值、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等相关数据,建立并登记2008年外资企业城市房地产税征收管理底册,并要求各区、县局对外资企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的相关征管资料妥善保管,以便存档备查。二是针对外资企业税源变动情况,进行2009年上半年房产税税源分析。如:房产税征收情况;政策性因素、加强征收管理及其他因素等对房产税收入增减变化产生的影响。
通过对新政策的学习、广泛的税收宣传,并通过具体调研工作的开展,今年我局在自治区地税局的正确领导下,积极做好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的政策贯彻落实工作,掌握我市房产税税源情况,逐步完善房产税税源管理,进一步加强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努力创新征管手段,切实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税收工作。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