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新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自治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定等等级及单位税额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217
核心提示:文号:新地税发[2009]2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

文号:新地税发[2009]2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岩金矿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 [2009]195号),现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全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定等等级及单位税额的调整工作,同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见附件)

  二、对列入《自治区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明细表》中的38户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 [2009]195号执行;对未列入《自治区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各地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提出定等建议,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采用堆浸工艺,矿石和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则对废石按七等1.5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岩金矿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 基本分类-地方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