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9]25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9-23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6年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岩金矿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69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于近期下发了《关于调整我区岩金矿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新政函 [2009]195号),现转发给你们。为做好全区岩金矿企业资源税定等等级及单位税额的调整工作,同时明确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等级岩金矿资源税税额调整标准:(见附件)
二、对列入《自治区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明细表》中的38户企业,按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 [2009]195号执行;对未列入《自治区岩金矿资源等级及税额明细表》的企业(或金矿)适用的税额,由各地根据其资源状况,参照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提出定等建议,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批准。
三、采用堆浸工艺,矿石和废石(品位低于0.5克/吨)分别堆浸,纳税人能够在统计、核算上清楚地反映,并在堆放等具体操作上能够同应税原矿明确区隔开的,则对废石按七等1.5元/吨的标准征收资源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岩金矿资源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