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19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5-15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房地产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五月十五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采油(气)资源企业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折耗摊销折旧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