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国税函[2012]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2-7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各省辖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应督促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报送的《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卷烟生产企业年度销售明细表》有关数据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电子文件数据格式等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接收和上传信息。
2、卷烟生产和批发企业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在信息变更当月20号前上传至省局FTP:\\货物劳务税处\UP\消费税\卷烟\企业信息变更对应目录下。
3、在总局规定的试运行期内,价格信息上传路径为省局FTP:\\货物劳务税处\UP\消费税\卷烟\核价信息对应目录下。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