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税一发[2004]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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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О四年四月十九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解释的复函>的通知》(国税函[2004]42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