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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伊犁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07  浏览次数:408
核心提示:文号:伊州地税函[2008]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3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

文号:伊州地税函[2008]1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3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完善核定征收办法,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结合州直实际情况,经调查测算现将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明确如下:

    一、各行业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

   (一)饮食行业:15%

   (二 )文化体育业:15%

    1.文化业:指经营文化活动的业务,包括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业务、其它文化业。

    2.体育业: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三)娱乐业:

    1.歌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高尔夫球、游艺场、桑拿等娱乐场所:20%。

    2.台球、保龄球:10%。

   (四)服务业:15%

    代理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

   (五)其它:指未例举行业16%。(不包括增值税纳税人、交通运输业的货物运输业、建筑业、个体医疗等国家总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已明确规定按附征率或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行业纳税人;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的计征方法按现行办法执行,交通运输业的客运业仍按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从事多种行业经营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应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仍按伊州地税办[2002]111号执行,应税所得率见附表二。

    四、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附:1.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一

    2.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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