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8]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超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转发给你们,凡现行政策规定中与之不一致的,统一按此文规定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