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函[2009]2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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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