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农发[2002]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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朔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军队农场向非农业建设单位转让土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朔地税农发[200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朔州供电局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根据北京军区政治部办公室与山西省朔州供电局双方签定的《军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北京军区政治部将朔州农场部分土地转让给朔州供电局作工业用地,由于该农场土地属于耕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朔州供电局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应缴纳耕地占用税。
二、朔州供电局应缴纳契税
朔州供电局作为取得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承受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契税。
此复。
二00二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