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发[2008]7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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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