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发[2008]2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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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
为确保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顺利进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从事机动车交通责任事故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7]659号)予以转发。2008年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手续费将由省局统一支付,请各市局接文后及时转发所属县区局,以便于各级征管人员掌握和解释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