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税一发[2005]4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5-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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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船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丢失后准予办理车船使用税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