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法[2003]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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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