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字[2000]4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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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的确定及有关具体问题,另文通知。
二OOO年八月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