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财税[2007]1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2-9
—————————————————————————————————————————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