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规发[2001]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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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2号)以及《关于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地税规发[2001)1号)精神,结合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现将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征收管理机构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管理,县(市、区)地税局由税政股负责;在机构改革前,市(地)地税局暂由所得税科负责,机构改革后,交由规费科征收管理。
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渡户的设立
为便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划解,市(地)、县(市、区)地税局可以在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一个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过渡户(省局直属征收局不再另行设置过渡户)。各市(地)地税局设立的过渡户必须在省局备案,县(市、、区)地税局设立的过渡户必须报市(地)地税局备案,并由各市(地.)地税局汇总后报省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过渡户的监督、管理,保证过渡户中资金的安全并及时划解。省局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过渡户为:
户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开户行:中国银行太原市漪汾支行水西门街分理处
帐号:05456608091001
三、关于代征手续费的拨付
由市(地)、县(市、区)地税局代征并上划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的中央、省级企业(包括外省市驻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其手续费由省局统一按60%的比例拨付各市(地)地税局,由各市(地)地税局按规定拨付各县(市、区)地税局。
四、关于征收依据
根据《山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省政府令第137号),企业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数额,按照企业本年度差额人数和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总额计算:本年度差额人数是指本年度企业在职职工人数的1。5%与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的差额,其中本年度企业安排残疾人数以企业本年度安排残疾人全年平均数计,所在县(市、区)上年度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数据计。
五、关于200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的规定
鉴于征收200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期已过,同时考虑到目前各市(地)、县(市、区)正在进行机构改革,因此,将200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期延长至2002年3月31日。
六、关于税收交叉征收管理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税机关的确定
对税收交叉征收管理的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主管地税机关的确定依据以下原则:省局直属征收局与太原市地税局(税收)交叉征收管理的企业(金融、保险、电力企业除外),由省局直属征收局征收;对各市(地)地税局所辖各征收单位与市(区)地税局(税收)交叉征收管理的企业,由各市(地)地税局根据实际自行确定主管地税机关。为了便于征收管理,作为中央部属的金融、保险、电力企业实行属地征收管理,其所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5%上划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45%划入同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七、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划解
各级主管地税机关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须在当日划入县以上地税机关设立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过渡户。县(市、区)地税局在征收期内的每月20日前将征收的中央部属、省属各类企业、外省(市)驻晋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55%上划市(地)地税局设立的残疾人。保障金过
渡户,其余划入县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市(地)地税局在征收期内的每月25日前将过渡户内应上划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划省局设立的残疾人保障金过渡户,其余划入市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
八、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核算及票据管理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进行,票据管理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执行。
九、关于200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划
各市(地)要将省局下达的200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计划(见附表)及时分解落实,确保任务的完成。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