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并地税所发[2001]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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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财政局、残联: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地税部门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晋政办发[2001]102号)精神,我市各类企业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今年起由各级地税部门征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领导机构
为了加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和市残联联合成立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领导组:
组 长:靳世豪(市地税局局长)
副组长:崔崇恩(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成庆(市残联副理事长)
张学兰(市地税局副局长)
办公室:
主 任:王长风(市地税局所得税科科长)
副主任:方春斗(市残联劳动就业服务部主任)
成 员:
张永平(市地税局干部)
韩 瑞(市财政局干部)
钟 原(市劳服部干部)
宿桂春(市劳服部于部)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征收领导机构,负责本县(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关于代征手续费
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手续费,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01]102号文件规定按实际划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专户数额10%的比例提取,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依据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一次提取、划拨给同级地税、财政部门。由市(地)、县(市、区)地税局代征的中央、省级企业(包括外省市驻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手续费,由省残疾人劳动服务中心提取、划拨给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对下拨付。
三、关于开办费
为了保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的开展,在开办初期市残联适当支付地税局一定的开办费,用于开征前的宣传、培训、必要设备的购置等,开办费的数额由市地税局与市残联协商确定。
二00一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