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晋地税流发[1999]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9-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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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9]353号)《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代理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3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