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呼地税字[2011]33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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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征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