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苏地税规[2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1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等有关规定,现对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在江苏省地方海事局所属的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船舶车船税统一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代征。
二、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为:
(一)船舶按一个年度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依据为净吨位;游艇的计税依据为艇身长度(即总长)。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年税额标准×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纳税人在船舶建造完毕前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船舶建造完毕的当月计算。
三、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标准按规定执行(详见附件)。
四、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五、本公告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件:江苏省船舶车船税税额表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下载附件] 苏地税函[2012]78号.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