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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关于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8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文号:苏地税函[2012]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31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海事局(处):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

                              

文号:苏地税函[2012]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2-3-31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地方海事局(处):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的要求,现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地方海事局联合做好船舶车船税征管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2年6月1日起,委托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及其下属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凡在代征船舶车船税范围内的应税船舶,统一由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结合船舶年度检验时按标准税额代征税款,地方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委托代征协议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与江苏省地方海事局签订。

  二、代征船舶车船税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单位登记或检验的本地区应税未税船舶。应税未税船舶是指依据现行车船税有关规定应缴纳车船税而不能向委托代征单位提供完税凭证的船舶。

  三、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做好车船税税收政策服务和征管业务指导,支持海事管理机构做好代征工作,并按规定向代征单位支付代征手续费。

  四、市、县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代征工作。

  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和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将定期组织对船舶车船税缴纳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堵塞征管漏洞。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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