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09]1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2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转发你们,并就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级地税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申请的截止日为次年的2月16日。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48号)规定,企业年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由企业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资产损失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由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规定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二00九年六月二日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