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1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直属局筹备组,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