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字[2007]3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0/15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9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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