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内地税发[1996]23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6/6 ———————————————————————————————————————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务系统与香港事务往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办发[1996]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