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函[2009]27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4 ———————————————————————————————————————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发大连)、省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64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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