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09]16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2/21 ———————————————————————————————————————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并网服务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辽地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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