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新地税发[2010]7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14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自治区物流行业协会来函反映,区内物流企业所属分支机构作为非法人单位,车辆无法落户,故不能取得自开票纳税人资格,影响其经营核算,请地税部门解决相关税务管理问题。为促进我区物流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就交通运输业分支机构自开票纳税人认定问题及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已经被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交通运输企业,其在异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法人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中国邮政专用标志。
(二)具有自备运输工具,并提供货物运输劳务。自有车辆可以是纳税人总机构内部调配使用的,但调配使用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须在一年以上。
(四)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
(五)自有车辆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20万元以上(不包括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收入)。新办企业所签订的年货物运输合同总金额在20万元以上。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并能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企业所得税必须查帐征收,年终收入和支出汇总到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
二、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并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由该分支机构在所在地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主管税务关应对交通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包括异地所设分支机构)切实加强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情节严重或履查履犯者应取消其自开票资格。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