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伊州地税函[2010]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5
州直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奎屯-独山子石化工业园地方税务局,口岸地方税务局:
为了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2008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该文件执行时间为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09年12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目前,区局正式文件没接到,但[财税(2009)157号]文件的政策规定要求各局从收文之日起立即执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正式文件后,按自治区转发文件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