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9]8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30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乌鲁木齐市对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经过多年的实践与探索,现在已经达到集中自行申报、税银一体化的管理水平。据统计,2008年度全市个体工商业户的纳税户数为37,202户。其中,国地税共管户为26,041户。我市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业户采取按1.5%征收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缴纳增值税的国、地税共同管理的个体工商业户一直采取两家各一半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一直采取由国税局核定营业收入,征收增值税,地税局根据国税局计征的增值税额,附征相同金额的地税税额。(其中:个人所得税占附征税额的90%,城建税占8%,教育费附加占2%)。
自2009年1月1日起,乌鲁木齐市国税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时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二条有关“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的规定,对其所征管的全市个体工商业户增值税征收率,由原来的4%调整为现在的3%,而乌鲁木齐市地税局仍然按照《关于提高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新财法[2003]67号)文件中规定的3.5%的征收率征收个体工商业户的个人所得税,其所得税税负明显高于流转税税负,从而造成国、地税之间的税负不均衡的矛盾。
鉴于以上情况,为了加强对个体工商业户的征收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平衡税负,同时配合我市地税局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需要,我局意见:在全市范围内调整乌鲁木齐市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即将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率由原来的3.5%调整为2.5%。
妥否,请批示。
二00九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