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乌地税函[2008]2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1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贯彻自治区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关于提高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03]67号,市局乌地税函[2003]397号转发)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个体工商业户税收征管和推广应用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工作的实际情况,现就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缴纳增值税的个体工商业户,核定应税收入额在起征点3000元(含本数)以上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定为核定应税收入额的3.5%。
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00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