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函[2004]28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1/3
银川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银地税发〔2004〕30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2003]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建筑公司(集团公司、总公司)从其子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按规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属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对建筑公司向挂靠单位收取的管理费,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