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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1  浏览次数:223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4]4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3/30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文号:宁地税发[2004]4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3/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全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
 
    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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