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08]54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0/2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 ,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硅藻土、珍珠岩、磷矿石和玉石等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财税[2008]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