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锦地税函[2009]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3/11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函[2009]2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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