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辽地税函[2009]2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2/20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集团内部使用的有关凭证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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