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大财法[2010]108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4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土房屋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