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4]49号 状态:失效 发文日期:2004/3/30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有关市、县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20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情况,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自2004年4月1日起,全区营业税按期纳税起征点由月营业额1000元调整为3000元。
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