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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支付职工工伤医疗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9  浏览次数:228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函[200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7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
 
文号:宁地税函[2008]1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17
 
 
平罗县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工伤医疗费用税前扣除的请示》(平地税发[2007]32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宁夏兴平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2月3日由于电石炉发生爆炸,造成15名正在上班的工人烧伤,企业为医治工人烧伤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税前扣除额应是企业为医治事故烧伤工人所支付的医疗费用扣减企业因参加工伤保险获得的有关工伤保险支付额和因参加有关商业保险获得的商业保险赔付款后的余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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