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7]1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2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303号)精神,按照“宁夏地税征管工作上台阶”和“明确主体,规范流程,优化服务,提高质量”的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现将做好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推广应用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已明文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新申报表”),自治区地税局也对推广应用“新申报表”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要统一使用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随意改变纳税申报表的结构和内容。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做好新申报表使用的宣传培训工作,强化对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针对新申报表、汇缴管
理办法及工作规程、汇缴工作涉及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历年汇缴工作存在的问题等对税务干部进行业务培训;要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继续加强对企业的纳税宣传和辅导,向企业提供更具针对性和专业化的纳税服务,采取集中培训、重点辅导、网上讲解等多种形式,从新申报表填写方法、报表间勾稽关系、税务审批事项、税收政策等方面对企业进行辅导,使广大税务干部和纳税人及时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
二、全面提高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汇算清缴工作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对全年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综合检验。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对于核实纳税人收入、成本、费用,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保证所得税收入及时准确入库具有重要意义。今年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以所得税纳税申报为载体,以纳税评估和检查稽查代开发票入手,创新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审核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是汇缴期间的重点,是各种审核最集中的时候,各汇算单位要按照“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的要求,加强汇缴申报前的监督管理和核查,要明确和强化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主体是纳税人,税务机关不能包办代替。对纳税人的年度申报资料,仍应按照先审核、再申报的要求,严格把好汇缴申报关审核确认后受理,对不能确认的退还企业重新申报。
对纳税人报送的税前扣除项目申请的审批,应及时办理,注重提高行政效率,对纳税人报送资料不齐全或填报项目不完整的,必须及时退回,并在规定的时限内补齐或重新申报。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允许纳税人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对确实不能正确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纳税人,应改变对其的征收方式,从而提高企业进行年度申报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的审核效率.
(二)充分发挥所得税纳税评估在汇缴工作中的作用
在今年的汇算清缴工作中,各地要创新汇算方式,要在汇算中开展纳税评估。2006年的汇算清缴可以采用先易后难的纳税评估初步分析方法,即在受理企业年度申报后,各汇算单位应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申报资料的真实性、逻辑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核评估。
1、评估内容: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主、附表内容数据是否一致,与所得税附报资料、补充表数据是否一致,与会计财务报表数据是否一致,若有税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报告的,核查所得税申报表与税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验报告数字是否一致,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楚、合理,计算是否正确;企业是否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备案资料、审核资料,税前扣除计算是否正确、合法;企业是否已按规定计算各项计提标准,是否正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2、确定重点评估对象,包括:通过审核比对分析发现有问题或疑点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企业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申报纳税亏
损的企业;纳税信誉等级低下的企业;日常管理和税务检查中发现较多问题的企业;享受减税、免税的企业;有关联交易的企业。主管分局应根据辖区内户数,分行业划分一定比例确定评估对象,评估比例一般为所辖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10%以上。
3、纳税评估方法:纳税评估对象确认后,要按月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主管分局根据清册,将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资料与其历史资料及行业数据比照分析,对企业报送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主表、附表及其补充表和附报资料进行评估分析,作好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评估分析中发现的疑点,发放“询问核实通知书”,了解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纳税人如对疑点解释不清的,可按规定进行实地调查。企业对申报表反映不清的可进一步提供依据。由企业提供帐册、凭证等资料原件,经分局核查后,企业应复印好相关资料,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4、处理意见。主管分局在完成评估后,应制作纳税评估结论。如发现企业申报不实,造成少申报和申报有误的,应制作纳税评估建议书,及时送达至纳税人。企业接纳税评估建议书后,要及时进行补申报同时调整帐务处理,并将补申报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调整后帐页的复印件送至主管分局备案。对评估中涉及偷税的,应填写纳税评估移送建议书,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三)汇算清缴检查稽查的重点要放在审核代开发票上,严厉打击假发票和代开的无效发票。今年的汇算清缴要严格检查稽查企业使用的代开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特别是对较多使用外省市代开发票的企业,更要列为汇算清缴检查稽查的重点,要对每一张代开发票严核、彻查。各市县局在汇算中可要求企业对使用外省市代开发票情况进行自查,并将使用的外省市代开发票全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发现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代开发票(包括违犯属地征管原则取得的代开发票、未按国家规定税种税率纳税的代开发票等),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不允许在所得税前列支。
发现企业在税前列支的,要按规定补税并在国家规定的处罚范围内从重处罚。
三、做好纳税申报表与汇算清缴汇总表口径衔接工作
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及管理软件已不适应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要求,税务总局已将该表进行修订,更名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见附件),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有关《汇总表》汇总上报问题。各市县地税局汇总上报《汇总表》(包括全部经济类型的总表和分经济类型的分表)的编制一律用EXCEL表格处理。具体处理方法及说明参阅宁夏地税FTP传输网税政二处发文夹下的“宁夏地税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编制说明”。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树立全局意识,按照上述要求,根据汇总表口径的结构和内容,结合自治区地税局要求做好新申报表与汇总表口径衔接应用工作,按时完成汇算清缴工作报告及相关报表的报送工作。
(三)汇算清缴汇总数据及总结的上报和传递,应使用软盘、移动存储设备或光盘等存储介质,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汇算清缴汇总数据以EXCEL格式上报,汇算清缴总结以WORD格式上报。
(四)报送《汇总表》及汇算清缴总结的时间、内容等仍按原规定执行,即市县局报送自治区地税局(税政二处)的截止时间是年度终了后的6月15日内。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国税函发[1994]27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企业所得税管理软件报送税源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91号)两个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