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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地方法规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19  浏览次数:253
核心提示:文号:宁地税发[2005]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3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宁地税发[2005]9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6/3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全面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积极探索和掌握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工作规律,采取有效措施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实现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从单纯抓管理,转变到既抓管理也抓收入。认真做好政策研究和落实,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税款收人人库的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加强评估分析和监督检查,实现规范化管理基础上的精细化,确保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
 
    二、认真贯彻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要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的组织收入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做到按章办事,不越权行事。对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情况,凡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权限范围以外的问题,必须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不得擅自越权处理,或随意变通。
 
    三、加强对纳税人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的审核,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的审查、审核和审批。各项审批管理,要按照"严格审批,管理规范,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原则办理。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正常财产损失、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企业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正常财产损失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自主在税前扣除。对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财产损失,在纳税人提出税前扣除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审理时,应遵循高效、快捷的原则。纳税人申请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对因技术改造投资国产设备获准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定年度可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时,要将有关情况与自治区地税局核准文件中所列明的相关资料相核对,如:票据所列设备是不是自治区地税局核准文件中所列设备,要将票证和企业实物相核对。
 
    四、减免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以税法规定为依据,不得越权和违规减免税,也不得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不给予政策减免税。在受理减免税事项过程中应坚持简捷、规范的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要加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在减免税审批程序和工作时限上要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税收减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不得拖延。对经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要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是否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批准税务机关反映。要加强对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企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监督检查,如其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年收入未超过企业全年总收入70%的,则取消该年度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资格。
 
    五、在纳税义务人的认定问题上,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对实行统一风险控制、统一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且分支机构在同一市、县区域内的企业,应以统一核算的法人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由统一核算的总机构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跨市县经营的,除一些连锁经营企业外,凡独立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能够独立计算盈亏的分支机构,应按区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跨市县经营的总机构可向分支机构提取管理费,提取比例及办法按自治区地税局有关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办法执行。
 
    六、要积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税务机关要根据征管力量和信息化程度的实际状况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信息化是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托,但不能完全依靠信息化,纳税评估工作不能坐等评估软件形成后再开展,要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采取各种方式,利用现有的纳税资料、管理资料、企业财务信息、外部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增强评估的针对性。
 
 
———————————————— 对应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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