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宁地税发[2006]5号 状态:时效性 发文日期:2006/1/5
各市、县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按以下要求一并执行。
一、凡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列举原因造成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除上述财产损失外,其他财产损失由纳税人在损失发生时直接扣除。
二、纳税人申报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时,除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外,还需填报《财产损失计税扣除申请审批表》和《财产损失明细表》(附表),并列明有关材料清单。
对财产损失金额超过10万元的,需报送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对帐面净值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批量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及单项数额1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项目财产损失,同时报送有技术鉴定资格的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材料。
三、纳税人财产损失在纳税年度内发生的损失金额不超过5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由地级市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超过100万元的由自治区地税局审核确认。
四、纳税人发生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各项财产损失发生后及时申报,一般不得超过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并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但申报最迟不得超过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逾期申报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自治区地税局审批时限为收到申请报告及申报财产损失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各市,县局及自治区地税局各直属单位审批时限为收到申请报告及申报财产损失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六、对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的财产损失,税务机关应及时办理完审批(审核)手续。凡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已提出税前扣除申请,在税务机关办理税前扣除审批(审核)手续过程中,允许纳税人按原申请的扣除数在税前扣除。税务机关对税前扣除批复后,与纳税人申报数有差异的,纳税人应在接到批复通知后一个月内对差异数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其差异数按税务机关检查查出数处理。
七、本办法从2006年起执行,现行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对应法规 ————————————————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13号)